職業訓練中心
113/07/28 ~ 113/08/18
乙級鍋爐操作培訓班(北部假日班)
112/12/11 ~ 113/07/09
委外班
50
30
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九段212號(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士林校區)
可
是
台北海洋科技大學
彭先生
02-28109999#2612
目前尚無師資資料
一、鍋爐相關法規二、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三、熱媒鍋爐四、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五、鍋爐自動控制六、鍋爐用水及處理七、鍋爐燃料及燃燒八、鍋爐清掃及保存九、鍋爐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十、鍋爐事故預防與處置十一、鍋爐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十二、鍋爐安全運轉實習
一、榮民(眷)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。二、上列人員需年滿18歲。(依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第二條第一項辦理)三、報名額滿以榮民為優先,榮民參訓比率原則以達50%(含)為目標。四、參加年度職訓(含職訓中心職訓及委外訓練),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,各職類同一班隊,參訓者及其眷屬(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亦同)以一人參訓為原則。五、為使政府有限職訓資源發揮最大功效,以免費參訓四次為限(以職訓中心職訓及委外訓練合併計算次數)。自第五次起,視班隊缺額情形,錄訓後酌收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,收費標準以該班隊決標價除以計畫招訓人數計價。六、凡於公務機關、學校任職,具有第一類退除役官兵(眷屬)、第二類退除役官兵、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遺族身分之公務員、教師,請依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」及「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」規定辦理進修。七、退除役官兵於錄審會議召開前,自行或經委託機構協助完成面試,取得用人單位僱用承諾書(請向本中心索取),得優先參訓,不受錄訓順序限制。八、報名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自最近一次結訓日起,一年內不得參訓:(一)已達二次參訓,且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求職紀錄。(二)已通知錄取並經聯絡確定(繳交保證金)後,未辦理報到。(三)結訓(業)成績不合格或訓後無故未參加檢定。(四)退除役官兵經上列第七條規定錄訓,訓後未按承諾就業。九、報名對象歷次參訓期間因下列情形退訓者,自退訓日起一定期間內不得參訓:(一)逾規定請假時數者:一年內不得參訓。(二)逾規定曠課時數者:二年內不得參訓。(三)行為不端而遭退訓者:五年內不得參訓。十、第八項及第九項管制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,以參加職訓中心職訓、委外訓練課程為限。十一、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,輔導之退除役官兵,除就醫外,合於就業、就養、就學之規定者,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,爰凡接受本會就學或就養安置者,不得參加公費之職技訓練。惟訓額仍有餘裕時,得報名全額自費參訓。十二、凡已擁有技能檢定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書者,不得再報名參加與證照(書)相同課程之班隊受訓,經查獲即予退訓並要求賠償訓練費用。十三、屆退志願役官兵參加訓練課程,相關作業請依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。十四、為免受訓資源浪費,參訓學員需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,000元,退還標準說明如下:(一)完成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書。(二)參加指定之檢定或考試。(考科若包含學、術科則皆需到考,否則視為缺考,保證金不予退還)(三)上列兩項標準均需完成(缺一不可),無論成績合格與否皆可無息退還參訓保證金。
一、請詳細閱讀各項資訊,報名申請送出後即代表同意各項參訓條件,並願意遵循訓練規範。二、上課時間為每週六、日,地點將於決標後公告於報名頁面。三、本中心保留隨時修改、變更、暫停或終止課程之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