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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明細

「營造業甲種業務主管暨防火管理人班(北部)」訓練課程

課程資訊

職業訓練中心

115/05/11 ~ 115/06/04

營造業甲種業務主管暨防火管理人班(北部)

114/12/29 ~ 115/04/26

委外班

54

30

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88號19樓之1、3

施訓單位

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-桃園職訓中心(中壢教室)

320桃園市中壢區 中央東路88號19樓之1、3

吳小姐

03-4268110 #888

目前尚無師資資料

課程內容

●營造業甲種業務主管:
1.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(含組織協調與溝通)。
2.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(含職業安全衛生法、勞動檢查法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、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)。
3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。
4.職業安全衛生概論。
5.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(含管理計畫及管理規章) 。
6.施工風險評估(含工程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)。
7.營造業承攬管理(含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)。
8.工法安全介紹(含建築工程、橋樑工程、隧道工程等)。
9.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(含施工架、支撐架、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安全)。
10.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(含施工架、鋼構、屋頂、模板支撐等高處作業防護)。
11.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(含起重升降機具、高空工作車管理)。
12.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。
13.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。
14.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。
15.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(含缺氧、局限空間、高氣溫及人因性危害)。
16.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。
●防火管理人
1.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。
2.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。
3.消防防護計畫。
4.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。

※輔導考取證照:
(一)營造業甲種業務主管。
(二)防火管理人。

參訓資格

一、榮民(眷)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(現役或屆退志願役官兵請參閱第十三項說明)。
二、戰訓或因公殞命,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。但服現役十年以上軍人,係因服用酒類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、施用毒品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,不包括之。
三、上列人員需年滿18歲以上。
四、參加年度職訓(含職訓中心職訓及委外訓練),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,各職類同一班隊,參訓者及其眷屬(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亦同)以一人參訓為原則。
五、為使政府有限職訓資源發揮最大功效,以免費參訓四次為限(以職訓中心職訓及委外訓練合併計算次數)。自第五次起,視班隊缺額情形,錄訓後酌收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,收費標準以該班隊決標價除以計畫招訓人數計價。
六、凡於公務機關、學校任職,具有第一類退除役官兵(眷屬)、第二類退除役官兵、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遺族身分之公務員、教師,請依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」及「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」規定辦理進修。
七、退除役官兵於錄審會議召開前,自行或經委託機構協助完成面試,取得用人單位僱用承諾書(請向本中心索取),得優先參訓,不受錄訓順序限制。
八、報名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自最近一次結訓日起,一年內不得參訓:
(一)已達二次參訓,且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求職紀錄。
(二)已通知錄取並經聯絡確定(繳交保證金)後,未辦理報到。
(三)結訓(業)成績不合格或訓後無故未參加檢定。
(四)退除役官兵經上列第七條規定錄訓,訓後未按承諾就業。
九、報名對象歷次參訓期間因下列情形退訓者,自退訓日起一定期間內不得參訓:
(一)逾規定請假時數者:一年內不得參訓。
(二)逾規定曠課時數者:二年內不得參訓。
(三)行為不端而遭退訓者:五年內不得參訓。
十、第八項及第九項管制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,以參加本會職訓、委外訓練課程為限。
十一、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,輔導之退除役官兵,除就醫外,合於就業、就養、就學之規定者,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,爰凡接受本會就學或就養安置者,不得參加公費之職技訓練。惟訓額仍有餘裕時,得報名全額自費參訓。
十二、凡已擁有技能檢定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書者,不得再報名參加與證照(書)相同課程之班隊受訓,經查獲即予退訓並要求賠償訓練費用。
十三、現役或屆退志願役官兵參加訓練課程,相關作業請依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。
十四、為免受訓資源浪費,參訓學員需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,000元,完成訓練並參加相關證照檢定考試後無息退還。

注意事項

一、請詳細閱讀各項資訊,報名申請送出後即代表同意各項參訓條件,並願意遵循訓練規範。
二、夜間班,每週一至五夜間(1800-2200)上課。
三、本中心保留隨時修改、變更、暫停或終止課程之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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